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通知
沈政发[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沈政发[1998]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利
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6]
国土(建)字第141号)精神,为缓解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外
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合资改造)时股本金不足的困难,增强中
方控股能力,现就我市企业合资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资改造时,中方资金不足的企业,可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作
价出资办法入股合资。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改造,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按以
下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企业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审批后,其土地出让金(即评估确认地价)
的60%作为国家投入的企业资本金,由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管
理,按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上缴市财政;其余评估确认地价的40%作为企业法
人资产,由企业或行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企业履行土地处置审批手续后取得出
让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审批程序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企业合资改造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以具有A级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
对企业用地实际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局确认的价值计算。即企业应以所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全额作价出资,企业出资验资报告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应由市土地管理
局核准。
三、对申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和市土地管理局共同
审查确认。市经贸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提出意见书,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具
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四、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在合资企业开始清算之日,通知市土地
管理局。合资企业需延长期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五、对原有合资改造但未履行用地手续的企业,经市经贸委和市土地管理局
共同审查确认后,也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六、依本通知规定获得的土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外埠建立内联企业以土地作价方式合作进行技术改造
时,要比照本通知规定处置划拨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