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4-19
1998年4月19日 沈地税个[1998]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针对我市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的实际状况,为加强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现就经营公用电话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公用电话的个体业户和个人(市电信局设置的公用电话亭
和特困职工经营的公用电话亭除外)均按本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计算方法
营业税=代办服务费×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附征。
个人所得税=(代办服务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速算
扣除数。(专营电话亭业务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征收方法
对个体上商户和个人经营的公用电话的税收,实行查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
相结合办法,凡能提供电信部门话费收据的实行查实征收,不能提供的实行定期
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采取按地域、地段划档征收。
一档:五爱市场、南塔鞋城、东北日杂市场、中国家俱城、北行市场,东行
市场、小商品大世界、南站、北站等,上述市场内或周围临街以及太原街、中街
临街设置的公用电话。月税金为:营业税30-50元,城建税2.1-3.5
元,教育费附加1.2-2元,个人所得税35-85元。
二档:除一档划分的所属区域外,以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划分表
所属区域的一等、二等、三等为二档。月税金为:营业税20-30元,城建税
1.4-2.1元,教育费附加0.8-1.2元,个人所得税18-35元。
三档:除一、二档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个人所得税20元。
四、月营业额4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五、各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的公用电话的税收征管工作,要加强组
织领导,搞好调查研究,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准确核定定
额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好的作法及时反馈给市局个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