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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4-19

     1998年4月19日 沈地税个[1998]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针对我市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的实际状况,为加强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现就经营公用电话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公用电话的个体业户和个人(市电信局设置的公用电话亭 和特困职工经营的公用电话亭除外)均按本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计算方法   营业税=代办服务费×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附征。 个人所得税=(代办服务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速算 扣除数。(专营电话亭业务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征收方法   对个体上商户和个人经营的公用电话的税收,实行查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 相结合办法,凡能提供电信部门话费收据的实行查实征收,不能提供的实行定期 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采取按地域、地段划档征收。   一档:五爱市场、南塔鞋城、东北日杂市场、中国家俱城、北行市场,东行 市场、小商品大世界、南站、北站等,上述市场内或周围临街以及太原街、中街 临街设置的公用电话。月税金为:营业税30-50元,城建税2.1-3.5 元,教育费附加1.2-2元,个人所得税35-85元。   二档:除一档划分的所属区域外,以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划分表 所属区域的一等、二等、三等为二档。月税金为:营业税20-30元,城建税 1.4-2.1元,教育费附加0.8-1.2元,个人所得税18-35元。   三档:除一、二档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个人所得税20元。   四、月营业额4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五、各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的公用电话的税收征管工作,要加强组 织领导,搞好调查研究,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准确核定定 额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好的作法及时反馈给市局个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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