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8]324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辽地税所[1998]32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分局、省地方税务局
沈阳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工作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
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
管理的在克省境内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名单附后)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
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
欠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8月1日前已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
税,企业可在年终时凭缴库凭证进行汇算清缴。其它涉税事项按《辽宁省地方所
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仍按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由其所在
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在沈阳地区的省煤炭工业局附属国有企事业
单位、东北煤炭研究所、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东北煤田地质局的企业所得税,
暂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
工作交接过程中,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纳税档案交接工作,并依
照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重点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交接工作
结束后,应向省局做出专题报告。
附:下放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