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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7]179号颁布时间:1997-11-07

     1997年11月7日 辽国税一[1997]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是东北集团公司在沈阳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力 经营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租赁经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的部分老旧机组,并进行节 能环保改造。该公司租赁经营老旧机组和改造增容的电量全部销售给东北电力集 团公司,由于受电力价格管理体制的制约,其电力销售收入通过两个渠道收取, 一部分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收取,另一部分通过综合电价的差价电费形式委托各 电业局或“三电办”代收。   鉴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的特殊经营形式,为兼顾发电和供电地区的 利益,妥善解决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经研究,从1 997年11月1日起,对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暂比照对东北电力集团 公司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即发电环节每千千瓦时预征6.5元,供电环节对 差价电费收入按3.7%的征收率预征,然后在沈阳集中结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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