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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383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沈地税流[1997]38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明传电报(辽政传[1997]29号)规定,省政府 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恢复征收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省级财政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申报纳税,由省地 方税务局沈阳分局负责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每季按缴税额办理税收全 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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