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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沈财税字[1996]30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沈财税字[1996]3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关于金融保险业以 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 通知(1996年7月5日 财税字[1996]5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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