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沈财税字[1996]30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沈财税字[1996]3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关于金融保险业以
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
通知(1996年7月5日 财税字[1996]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