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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科技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3-27

     1998年3月27日 沈地税所[1998]4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地税局对科技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是否允 许税前扣除请示的批复》(辽地税所[1998]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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