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290号颁布时间:1998-11-13
1998年11月13日 沈地税所[1998]29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
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227号)转发
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条件的,原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期满。
二、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
不一致的,应按合并、兼并前各企业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计算征免税额。
三、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关于资产评估计价的税务处理问题,市地税局《关于做好1995年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
995]371号)附件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应废止,已按上述规定处理
的,执行到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