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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78号颁布时间:1998-04-28

     1998年4月28日 沈地税所[1998]7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 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所[1998]41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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