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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浑河、大辽河整治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7]148号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辽地税流[1997]148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鞍地税流[1997〕第117号《关于浑河、大辽河整治工程征收建 筑业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之规定,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 下发的辽水利计财字[1996]183号文件“浑河、大辽河为补助性的社会 效益防洪工程,由县(区)组织施工,故土方、穿堤涵接长、河道整治等工程, 不计利润、不上缴税金”的规定,地税机关应拒绝执行,对浑河、大辽河整治工 程应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涉及的其它地方税种,也应一并按税法规 定予以征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可建议地方政府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今后,各级地税机关对各部门擅自制定的有关地方各税的减免规定,凡与现 行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均应拒绝执行,并照章征收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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