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295号颁布时间:1997-10-29
1997年10月29日 沈地税综[1997]29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
税流[1997]2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应先确定纳税人。纳税人确定后,再确定纳
税人的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为应办理税务登记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
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并且,所在地税
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责令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