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财税字[1998]66号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辽财税字[1998]6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的精神,现对我省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
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
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二、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力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
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三、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不应贴花。
四、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
地就地缴纳。
五、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
单位,其营业帐簿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