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17号颁布时间:1997-09-01
1997年9月1日 沈地税发[1997]21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各区清产核资
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该文件第五条处理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其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按沈地税所
字[1996]2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为加快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对
财产损失净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关于对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问题 集体企业清查
出的坏帐损失,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沈地税所字[1995]1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中“由于弥
补以往年度财产损失而造成企业减利或亏损的,作为调整因素,不影响职工的工
资奖金”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