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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151号颁布时间:1998-06-15

     1998年6月15日 辽地税个[1998]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从保险公司取得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非雇员)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 司代理保险业务,其工作具有劳务性质,因此,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公司在支付专、兼职代办员手续费和代办单位以及投保单位以报销 票据的方式领取手续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法规申报解缴 税款。   三、为真实反映支付给专、兼职代办员手续费情况,各保险公司要按代办员 设立支付现金台帐,做到保费手续费现金支出部分与现金台帐相对应。保险公司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专、兼职代办人员取得的手续费,否则税务机关可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征收办法。   四、鉴于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收入需要发生一定的费用,为公平税负、合 理负担,其取得的收入可先扣除15%的代办费用,再按照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 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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