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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地税财[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辽 地税财[1998]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 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 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掌握不够统一,要求省局 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 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 商业网点等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 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增土地增值税。”据各市 反映,对这条规定不好掌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 年1月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 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 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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