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地税财[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辽 地税财[1998]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
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
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掌握不够统一,要求省局
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
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
商业网点等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
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增土地增值税。”据各市
反映,对这条规定不好掌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
年1月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
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
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