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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42号颁布时间:1998-02-23

     1998年2月23日 辽地税个[1998]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 (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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