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9-08-03
为了加强对企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欠缴建筑业营
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纳税人收旋营业收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决定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取得预
收工程款的当日。对本规定下发前已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未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
税的,可不视为欠税,不计算滞纳金。本规定下发后,应立即申报缴纳建筑业营
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