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利息收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辽地税流[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19
2000年1月19日 辽地税流[2000]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金
融保险业中的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向贷款方取得利息收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为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单位没有发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征收营业税
问题,由于征收阻力较大,各地在执行中不尽一致。为统一营业税政策,根据营
业税法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关于“住房公积金劳动中的利息收应缴纳营业税”的
批示精神,省局要求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严格按照规定征收营业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