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辽地税[2000]8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市地税所
[1999]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7年底以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
额,经税务机关审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实际提取数税前扣除。企业将提
取的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也不得在
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重复扣除。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际工效果挂钩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
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并入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
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