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辽地税所[2000]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发问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
反映。
一、 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办理抵免事宜:
(一) 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
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税局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
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 在沈阳、大连的省属企业的抵免分别经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在其它各市的省属企业的抵免由所在地税局审核后,
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组成地联营企业、股份企业由
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市生产经营的省属企业和市属及市属
以企业,由国产设备投资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经该企业总公司(集团、总部)
汇总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 因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以及在规定
期限内未完成技术改造需延期的,应将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
数量等变动情况,及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表》(式样见附图
表4),并附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说明和技改项目延期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
原税务审核机关。
三、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发行项目,企业应在技术改造立项后两个月内
将有关技术改造资料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经贸委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现
行产业政策。
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如运输工具、器具、
工具等,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用于其它生产经营、生活的,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
得税。
五、 企业1999年7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
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按1999年度平均6个月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抵免。
六、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经批准抵免的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在新纳税申报表中第79项“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栏中。
七、 企业填制本套表(附表1-4)应一式四份,返给企业一份,省、市
地税局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填制本套表应
一式四份,成员企业一份,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省、市地税局各一份,
总机构(母公司)一份,总机构(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八、 为方便计算国产设备投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五年,企业每年度经审核批准的新的国产设备投资应重
新填写一份《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九、 企业自制的设备投资以及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