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376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沈地税行[1997]37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
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对棚户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及其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生产经营性
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其中:“新建的住宅”是指还动迁
居民的住宅和新建的商品住宅;“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生产性的公共配套设施”仍
按沈税二字[1994]250号第一条第二款扣除项目执行。
二、从发文之日起,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均由市局统一办理认定和税率审定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