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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说财[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02-26

     1997年2月26日 辽地说财[1997]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铁路系统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从一九九六 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未征税款要补缴入库。   按照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规定,考虑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 对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载资金的帐簿”缓征照顾的印 花税,不再重新计算。经研究决定,对铁路系统“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则上就其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但对 一九八八年已贴花的,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 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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