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说财[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02-26
1997年2月26日 辽地说财[1997]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铁路系统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从一九九六
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未征税款要补缴入库。
按照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规定,考虑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
对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载资金的帐簿”缓征照顾的印
花税,不再重新计算。经研究决定,对铁路系统“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则上就其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但对
一九八八年已贴花的,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
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