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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205号颁布时间:1997-07-30

     1997年7月30日 沈地税行[1997]20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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