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225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沈地税综[1997]22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政发[199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二部分第五条中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按国税函[
1996]696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第二部分第七条中关于原属财政拨款、后改为自收自支的宣传文化单位
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税范围,不包括与从事文化宣传无关的经营单位。
三、第二部分第八条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的电台、
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仅限于省辖市及其以上的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和
省级及其以上的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