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促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119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沈地税综[1997]11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促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若干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税收返还问题,有乡金库的分局,直接入镇财政帐户,
没有乡金库的分局,由财政部门与所属区(县)财政局按季度算帐,年终结算。
地税局“10%”的代征手续费采用“收入退还书”直接提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