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品协作配套和扩大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沈政发[199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
工业产品协作配大产扩大产品销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拨款采购的物品,市内能满足需要的,必须
采取“集中购买、公开竞标”的方式购买地产品。市级财政拨款的采购物品计划
需经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审定,否则不予拨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物
品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对未按要求采购地产品的,抵扣其财政拨款公用经费的
10-30%。
二、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或部分拨款、有偿投入、技改专项资金、科技三项
费用及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基本建设(包括城市建设)、技术改造、农业开发、
科技等项目所需的配寅产品、设备和建筑材料,市内能满足需要的,必须购买地
产品。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计划、经贸、城建、规划和项目主管部门
要从项目可研报告、设计、开工等方面严格把关,开工前进行检查,不按规定采
购地产品的,不批可研报告,不下达开工计划,不拨款。
三、积极鼓励、引导企业采购地产品。企业自筹资金购买所需的原燃材料、
设备、零配件及协作配套产品,在我市工业产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符
合工程质量现范要求,其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近的前提下,都应采用配送制等
现代流通方式和招投标方式采用地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沈阳工业品加工交
易市场”建设,为企业搞好市场营销创造有利条件。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全市组织到外埠的大型促销活动和协
作配套宣传、服务等费用。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协作配套的供求信
息,编制协作配套产品推荐目录,定期组织召开协作配套洽谈会,为企业提供资
金、信息、技术、法律及政策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五、市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增、更新轻型旅行车必须购买我市企业生产的
汽车。对购买地产车的用户免征工商交易费、增容费、增容附加费。对购买地产
车的市属企事业单位,放宽定编和社控指标限制。
六、建立健全工业产品协作配合统计考核体系。企事业单位将原在外埠协作
配套产品改由市内配套的,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其新
增的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并可从接受加工
和订货的受益方企业,按合同实际发生额提取不超过1%的奖金奖给原单位,此
项奖金可在受益方销售费用中列支。
七、加大我市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支持我市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经
营、资本、品牌等优势,通过兼并,联合、外埠设点、连锁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
场,从1998年起,以企业上年产品销售为基数,对在市外销售增量部分,两
年内,其新增的所得税采取列收列支方法,由财政部门返还。
八、对为扩大协作配套能力,提高协作配套产品档次而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和
技术改造的企业,市计委、经贸委、科委、金融等部门要优先立项,并以所需资
金给予重点支持。为扩大名优产品的生产规模,凡为市级(含市级)以上名优产
品配套的工业企业,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按50%返
还给企业;市属新闻传播媒体,要加大名牌地产品宣传力度,并在广告宣传费用
上给予减半优惠。
九、汽车总装生产厂由外埠企业配套改由本市配套的,返还地方税建立全市
汽车发展基金,将大部分基金返还汽车总装厂,对为汽车总装厂配套而进行技术
改造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或部分投入。
十、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业流通企业经销地产品的协调服务力度。各级
商业、外贸等部门要积极发挥窗口作用,大力销售地产品。对市内商业、外贸等
企业经销的地产工业品,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从19
98年起,营业额超过上年的增量部分,提取1%奖励流通企业,此项奖金在工
业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市内各宾馆、酒店所经营的日用百货、各种食品、饮料,
特别是白酒、啤酒、矿泉水等要突出摆放名优地产品,主动推荐、积极销售名优
地产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在接待和安排会议需用食品、饮料
时,原则上必须采用名优地产品。
十一、加大市场整顿力度,建立健全配套商品检查制度。各级技术监督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在我市销售的外地产品的检验,对达不到标准进入我市的
商品,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要坚决打击,予以取缔。各级审计、监察、经
贸、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采购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借采购之机贿买、
贿卖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采购外埠质次价高产品造
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同质同价不采购地产品,造成地方
税收流失,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直至撤销
领导职务。
十二、承担协作配套任务的企业,要认真听取需方企业的意见,努力采取措
施,在质量、价格、供货等方面满足需方企业的要求,并要主动做好售前、售后
服务。对由于配套企业的原因造成市内协作配套关系破裂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
济和行政责任。对造成质量事故,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
企业应根据市场营销情况的变化,配合需方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
次。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协作配套工作网络,加大协作配
套工作的力度。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计委、科委、商委、
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
市属工业局(公司、集团)及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业产品协作
配套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产品协作配套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办公室
设在市经贸委。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
相应的制度,明确责任,协同动作,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的协作配套的年度计
划和中长期规划,报市工业产品协作配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