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69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6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3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6日 内国税所函[2001]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旗县分公司200
1年度按照应缴纳所得税额的35%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不足60%的部分由内蒙
古销售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就地预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
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
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
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1年度
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
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