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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是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1月在我区成立的,是该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国有企业,并将随着业务的拓展 该公司在我区各盟市逐步设立分公司。   对已设立分公司的盟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工作联系,严 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8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62号) 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 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 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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