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内国税征字[2001]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程》)启用以来,各地在执行
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落实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工
作意见》的过程中,由于机构、岗位、职责的调整,出现了与现行征管业务规程不相
适宜的情况。为了确保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并较好地解决《规程》与实际操作衔接
中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后再作进一步的统一和
规范。
一、特户管理问题
对属于管理性质的调查、核查、检查、清算等工作原则上属管理环节的职责。故
对特户在管理、审批和认定中,原由稽查环节查实并签注意见或制作有关文书等事宜,
现前移到征收管理环节。但在具体实施中,征收、管理环节凡发现偷税、结税结票问
题或遇到稽查未结案件,应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稽查处理。
征收管理环节应本着监督制约的原则,在内设机构或岗位间明确承办的具体职责,
同时,在权限、范围、程序、手续、文书等方面仍应严格按《征管业务操作规程》的
规定办理。
设置在农村、牧区、林区、矿区的各类征收分局和税务所,因距旗县局较远,交
通不便,对停业户的审批可由各征收分局局长或税务所所长代批,按月将有关情况报
旗县局备案;对其他非正常户、注销户的审批,仍按《规程》及有关规定报旗县局。
二、在此次基层征管机构调整中管户的划转、移交问题
(一)管户的划转移交手续应按《规程》规定的迁入迁出有关程序办理。
(二)由于这次管户划转变动不仅量大、相对集中且不属于纳税人的原因。因此,
这次对移交的管户,暂采取由原主管国税局统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由新主管
国税局按新开业户逐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将纳税人的
有关纳税、申报、欠税等涉税事宜和相关信息一并录入微机。由于这次划转而需重新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可暂不收取(正常开业户、变更户除外)。
(三)需自制管户移交清册,将原主管局管户的户籍资料、档案资料、纳税台帐、
库存发票、有关在查或查结案件资料及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而扣押的物品等一一列明,
双方签字后移交到新的主管局。并将原主管局的有关数据备份盘移交到新的主管局备
查。
(四)移交过程中的其它事宜由盟市局具体明确。
三、征管综合档案归集和存放问题
按《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进行基层征管机构调整后,税
收征管档案的采集、整理等仍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综合建档、
按户归集,按时移交。凡单独设置征收局、管理局的,其纳税人的征管档案资料暂采
取以管理局承办为主,对属于其他各专业机构办理且按规定应纳入征管档案资料统一
管理的,由各专业机构按月将相关资料归集整理后,移交到管理局,由管理局实施综
合建档,统一保管。
四、延期纳税审批权限问题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内
国税函[1998]163号)的部分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不符,现修改如下:一是凡同一纳
税人在同一年度内首次批缓,且未同时达到两个条件(批缓额度达到100万元且期
限达2至3个月的)的,由旗县区市国税局局长批准。二是凡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
由盟市国税局局长批准。三是凡再次批缓的,不分额度和期限,一律由自治区国税局
局长批准。考虑我区地域较大,为避免批缓时间较长而影响正常申报,在上报纸质文
件的同时,通过广域网上报,批复后先执行。待收到纸质文件后,按原批复日期补签。
五、对所得税户认定为非正常户问题
对国税局只负责征收所得税的纳税户不单独认定非正常户。其认定部门为负责管
理按月申报的流转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认定为非正常户前两个月所用文书问题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前两个月应由税源管理责任人下户调查并使用内部传递文书,
如《税源情况调查表》。但在正式审批认定时,除有三个月的《税源情况调查表》外,
还应有认定审批岗按《规程》规定实施并制作的《检查报告》、《失踪纳税人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等。非正常户认定时限应为第三个月征期过后及
第四个月征期之前。
七、对“五一”、“十一”放假申报期限延长问题
对“五一”,“十一”放长假申报期限暂按法定征期顺延5日执行,如春节遇在
征期的,可比照执行。
八、定额征收问题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原则上仅适用于确无建帐能力,经批淮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的个体业户。而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别小规模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据实
查帐或申报明确偏低,税务部门采取“申报核定”征收方式,对这部分纳税人在管理
上不能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而应采取纳税人按期申报,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且
按规定使用普通完税证、税收缴款书。
(二)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管理的,凡没达到起征点或政策性
减免的,应在《定额核定通知书》或《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九、没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何办税务登记问题
对既没营业执照,又没代码证书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劳改局下属企业),
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
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365号)规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和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当地技术监
督部门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暂时给一个临时码(与其它码不重复),按“其
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在底表中备注说明。
十、新开业户申报问题
对除个体业户以外的新开业户,均应按规定在下月征期按期申报,填写申报表;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业户,应在定额核定的次月进行申报完税。
十一、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使用问题
强制执行的程序中要求履行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但《强制执行决定
书》式样的内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在总局末做调整前,各盟市局可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设计、印制、使用。
十二、核准停业期限问题
对办理停业,核准停业期限问题按下列原则掌握:一是纳税人原则上应于停业前
7日内提出申请;二是核准停业起始日期应不得在核准停业批准日期以前;三是核准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三、文书需送达回证问题
凡《规程》中已列明的送达回证的具体文书均需送达;未列明的各盟市可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十四、《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核定定额通知书》使用范围问题
《核定定额通知书》适用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实行核定
征收方式的财务不健全企业核定应纳税额,在对其进行调查、评议、审核等程序后,
需下发定额通知时使用;而《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适用于《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四种情况。
十五、发票保证金清退问题
发票保证金如不能一次性彻底清退,可区分下列情况办理:
(一)如果是因为税务部门挪用、占用而不能如期清退的,必须由税务部门筹措
资金后尽快将资金归位,保证清退。
(二)如果是纳税人或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注销的纳税人在公告的期限内,未来办
理清退的,在其提出清退申请时,税务部门必须尽快办理。
(三)纳税人将“发票保证金收据”丢失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说明材料,再
由税务部门将其“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存根联复印并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再办理清
退事宜。
十六、个别”双定户”在使用“限额发票”满足不了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的问题
对于临时性经营业务超过限额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通用普通发票”;
对于经常发生经营业务额超限额的纳税人,可经税务机关批准领购“通用普通发票”。
十七、对偷税加收滞纳金使用文书问题
凡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入库的滞纳金,不在下发和使用《加收滞
纳金通知书》,对逾期不缴的应下发使用《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