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纳税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办法》的通知
呼市国税信字[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呼市国税信字[2001]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部署推行多元化申报纳
税方式工作,积极做好与银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本办法的顺利落实到位。
附件1: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呼市征管改革的实际,特制定电话申报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办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双定户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借助电信网络、银行网络、
税务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开设帐户并存款,由银行将
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款划缴入库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
第三条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呼和浩特市国税局指定的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内蒙分行营业部)开设帐户,并授权按电话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四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首先在市区及周边地区的定期定额户中推行,然后根据情况逐步推
广到呼和浩特市国税系统的定期定额户及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多元化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
向申请人发放电话报税说明材料,或进行短期培训,材料应载明电话申报纳税操作程序、
报税电话号码、申报期限等须知事项以及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严
格按照税务机关发放的电话申报使用说明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确保当期申报能够按时、
准确、顺利的完成。
第九条 电话申报以报税服务器接收到申报数据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条 旗县区国税局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和其
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计算机网络、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暂无法由银行直接扣缴的;
(二)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三)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
(四)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在税务机关指定银行所
属的任意网点开设税款专用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
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
上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金额。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上划转税
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五条 银行按纳税人电话申报信息划缴税款后,应按规定填用、生成、传递、
保管完税凭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定期到相关银行开户网点签领完税凭证,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
管。超过一年的需到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签领。
第十七条 金融部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申报纳税凭证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税款代扣业务,如需办理其他涉税事宜(包括变更、注销税务
登记,办理停业登记,领购发票,开具证明等)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保证通过电话报税所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在法律上的正确性和
真实性,并承担相关税收法律责任,对电话申报产生的纳税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3: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存款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缴应纳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
税期前,存足税款(存款余额不低于月应纳税额)。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存款帐户中划转由国税机关核定的或甲方向税务机
关申报且被认可的应纳税额。
三、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国税机关传输给甲方的
应纳税额或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应纳税款从其帐户上划转并解缴国库。如
乙方按国税机关传输给甲方的应纳税额划转税款后出现争议,由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国税机关备存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在乙方扣缴税款之后,可向乙方索取完税凭证。甲方在年度终了未向乙
方索取完税凭证,乙方应将完税凭证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备纳税人索取。
六、甲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在乙方银行帐户上的纳税情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