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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呼市国税所字[2000]116号 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7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16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内国税所函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      2000年8月11日 内国税所函[200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 0]5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31日 国税函[2000]5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 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 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 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 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 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 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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