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904号 颁布时间:2000-08-02
2000年8月2日 内财税字[2000]9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
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