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06号 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06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7日 内财税字[2000]7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财税[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
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