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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内国税所字[2000]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一经发现农村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多摊提管理费问题,要立即纠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0]521号 山西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 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 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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