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7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7号
呼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各旗县国税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
知》(内国税外字[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年1
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待批复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内国税外字[2000]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有
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国税发[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
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
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
税前扣除。
二、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
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
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
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
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
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
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就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等有关具体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的
规定实施前各地自行制订的审批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
进行修订完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