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内国税所字[2000]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31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各地要密切跟踪了解储蓄余额变化情况和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情况表》(表样附后)及储蓄余额变化情况和利息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以电
传的形式上报区局。
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0]31号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
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
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
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
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
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
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
表
序号 国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51 斯洛伐克 1987.12.23. 10%
52 苏丹 2000.1.1. 10%
53 爱沙尼亚 2000.1.1. 10%
54 老挝 2000.1.1. 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