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更正的函

内国税流字[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内国税流字[2000]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有误, 现更正如下:   将第四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更改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对已转发的文件逐级进行更正。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