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更正的函
内国税流字[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内国税流字[2000]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有误,
现更正如下:
将第四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更改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对已转发的文件逐级进行更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