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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更正的函》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5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5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更正的函》(内国税流字33 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对照呼市国税所字[2000]28号文件中相应内容更正 后认真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更正的函      2000年3月24日 内国税流字[2000]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有误, 现更正如下:   将第四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更改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对已转发的文件逐级进行更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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