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经贸资发[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2-02
1999年2月2日 内经贸资发[1999]4号
各盟市经贸委(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请你们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贯彻《实施细则》,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积极开展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切实保障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
到实处。
二、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于1998年先后认定并下发了一批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名单,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规定,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故上述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纳入《实施细则》管理
范围并应于认定文件下发之日两年后,重新申报认定。
三、各盟市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贸
委、国税局、地税局。
附件:1.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