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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流转税工作会议纪要

内国税流字[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内国税流字[1999]32号 会议讨论并明确了各地在增值税管理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对石油公司以零售价格向个体加油站销售的油品,然后以佣金或手续费返利, 对 个体加油站的征税问题,明确应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二)对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 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认定期限的掌握,应按以下原则执行:对新办业户,若预计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可以认定为临时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办理一般纳 税人正式认定,未超过标准的,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对临时一般纳税人期间 的应税业务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进行清算。对原有的业户,年度内累计应税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次月底之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年 度内末达到认定标准,但在年末超过认定标准的,从次年的1月底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改头换面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如 无法确认其是否属原企业的,可按新办业户的认定原则从严控管掌握;如能够确认其 属原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则不予认定。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除总局和区局规定提供的之外, 所需其他资料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对废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存货多抵进项税金,可比照商业企业划转的有 关文件规定,不再进行清算。 (六)商业企业以现金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其选项税金的抵扣依据:一是取得的专 用发票必须加盖销贷方的“现金收讫”章;二是购贷方在账务上己作付款处理。两个 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从事农产品收购且负有代扣代缴农林特产税义务的业户向农牧民收购农产 品,其预提的农林特产税,必须以地税部门开据的农林特产税完税凭证作为计提进项 税金的依据。 (八)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机构之间跨县(市)移送货物, 如受货机构不符合总局规定销售成立的两个条件,对移送货物的一方可暂不征税。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九)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国有粮食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小规模纳税人 期间购进的粮食,不允许补提进项税金。 (十)在年审过程中,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超高180万元,但如有年审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 规定执行。 (十一)对工业企业从事的种子批发、零售业务,如果种子与其他应税货物能分别 核算的,对种子销售可比照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平销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征税规定执行,对退钱、返物不做账务处 理的问题,重点在于强化稽查,从严查处。 (十三)对电力企业从事的高压线路检修业务,从性质上讲,应视为对不动产的修 缮行为,因此,不应征收增值税。 (十四)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化肥,若不属于列举免税范围的,如利用鱼粉、垃圾、 其他农家肥等,采取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生产的也称"化肥"的肥料,应按税法规定征 收增值税。 (十五)对企业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除特案批准的以外,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对企业生产的饲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属于税法列举的免税货物,不 应按用途划分征免税,因此,用于工业生产方面的饲料和农膜也应执行免税政策。 (十七)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问题,为了堵塞纳税人利用汇总填开偷逃税款的 漏洞,凡汇总开具的,不允许计提进项税金。 (十八)对企业购进的按税法规定应届固定资产的货物,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低 值易耗品管理的,应依据税法规定,同时结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确定是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金。 (十九)对企业收到的经税务部门监制的运输发票,如果只填写运杂费总额,在凭 证上无法分清运费与杂费的,不予抵扣选项税金,各地要从严掌握。 (二十)汽车保养、美容,皮衣保养等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 对从事毛绒洗净业务的纳税人,其生产销售的洗净毛、绒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大家认为,这次流转税工作会议召开的很及时、很重要,对推动今后流转税工作 的深入开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会议强调,各地要把会议的精神和议定的各项工 作任务,尽快向领导汇报,并及时向下传达布置;各盟市要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研究提出加强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传达贯彻的情况和加强流转税管理工 作的措施及时向区局报告,以便区局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促进各地做好流转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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