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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工转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51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51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经贸资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 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1998年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1999年由各征收局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连同《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审批表》 和《年享受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产品情况统计表》在7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两年上报市局审批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市局以文件形式下发。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 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国税局认定,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 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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