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开始,对我区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批 发、零售的企业,其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凡企业提出申请要求按“饲料” 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一律由旗县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区局审 批后,方可免税。对经区局当年确认为“饲料”的产品或商品,以后年度需继续免税 的,可由旗县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盟、市局负责审批。 二、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至文到之日前各地执行的与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不 一致的糖渣、醋糟、酱油渣、豆腐渣等免税饲料,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以销售对象确 定征免界限,并认真进行清算。原区局制定的有关明确“饲料”范围的文件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