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142号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晋国税函[2004]142号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阳国税所发
[2004]18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
府令152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
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和《山西省鼓
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
政府第32号令发布)废止。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
得税5-10年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2002年1月31日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
5-10年优惠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凡2002年2月1日以后开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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