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 并地税征发[200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
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认真学习《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征字[2000]
20号),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制度,如实
进行“七率”考核,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2、为了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要求各单位按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
行办法>的规定,自行逐月进行报表考核。市局暂不规定具体的“七率”考核指标,
即要求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市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3、调整报表考核时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
年报,各单位于每年8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表,于2月5日前报送
全年考核统计表。
4、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进行计算机考核,无条件的仍实行手工统计考核。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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