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9日 并地税财特字[2000]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市直三分局:?
你局并地税办字[2000]14号《关于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房产原值变动
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帐簿上核销了该
住房的房产原值后,应按
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92]财综字第106号)执行。房产原值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划分。?
二、单位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所占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应视土地使用权的
归属,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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