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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并地税财特字[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并地税财特字[2000]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市直三分局:?   你局并地税办字[2000]14号《关于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房产原值变动 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帐簿上核销了该 住房的房产原值后,应按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92]财综字第106号)执行。房产原值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划分。?   二、单位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所占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应视土地使用权的 归属,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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