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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4]第13号颁布时间:1994-10-04

     1994年10月4日 晋地税征字[1994]第13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票据管理,保证运输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二、凡从事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均按照本办法 管理。 三、从事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 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路水路运输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公路 水路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 票;经税务机关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发票购印证》。纳税人凭《发票购印证》 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运输发票。 五、公路水路运输发票,包括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 省水路渡运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上公路 水路运输发票均可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 六、运输发票由基层税务机关供应。发票供应采用“整本供应”、“整本购买、 拆本供应”、“税务所代开”、“委托代开”和“纳税人申请填开”等五种方式。具 体采用哪种供票方式由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发票管理严格、能按期申报纳税的 单位,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整本供应运输发票。供票采取验旧购新的办 法,每次供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供应时,须先在整本发票中加盖纳税人的印章。 (二)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采取整本购买、拆本供应的办法。即纳税人先整本购买发票,购买后由税务所代为 保管并根据情况分次拆本限份供应。每次供应发票时,收回前供发票的存根,供票时 须在每份发票中加盖纳税人印章。 (三)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但不能正常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 位和个人,采取税务所代开发票或委托代开发票的办法。 税务所代开发票时,只对本所管户代开,对不属于本所管辖的业户,不予代开。 税务所对本所辖区范围内的车辆,如农村的车辆,专业运输公司分散经营的车辆等, 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可以委托村委、运输公司等单位代开。一个运输业户只能由一个 单位代开。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运输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各基层征收单位对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供应发票的不同方式,分业户、分 车辆造册,实行分类管理。 七、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纳税人,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供应发票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 式: (一)对整本供应发票的单位,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 (二)对整本购买、拆本供应发票、税务所代开发票以及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实行定期定额与查实相结合的办法。定额的确定,载货汽车每吨位月税额(只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下同)不得少于50元, 挂车每吨位月税额按主车的70%确定。其他载货车辆每吨位月税额不得少于30 元。各市县可在此幅度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1、对整本购买、拆本供应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供应发票前,先对交回的旧票 进行查实,根据填票金额征收不低于5%的税款(只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下同),完税后方可供应发票。月终时,对日常查实征 收的税款累计不足定额的,按定额补征税款。 2、对税务所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开票的同时征收不低于5%的税款。月终 时,对日常开票征收的税款累计不足定额的,按定额补征税款。 3、对委托代开发票的,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办法。受托单位在代开发票的同时,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不低于5%的税款。月终时,对日常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 累计不足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的,按定额补征税款;对应征未征或少征的税款,由受 托单位补缴。 (三)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供应发票,需要的可到税 务机关申请填开。税务机关根据填开发票金额征收不低于7%的税款。 八、固定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外出从事货物运输的,凭《固定工商企业外出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可以回原地缴税。 九、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车辆纳税手册》, 并由基层征收单位按纳税情况记录、盖章。公路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营中随车携 带《车辆纳税手册》和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以备核查。《车辆纳税手册》分单位和 个人两种,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下发。车辆完税专用章式样,由省地方税务机 关制定,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刻制。 十、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代 征税款的有关责任和权利,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十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运输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运输发票必 须做到专人、专帐、专柜管理,要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蛀、防丢失 的保管条件,购、领、用、存手续齐全,按时记帐、报表。 十二、纳税人违反本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交通运管和征费、交警、农机等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建立联系制度,利用纳税人办理过户转户,缴纳养路费、审验车辆等环节,进行 检查,追补税款;并依靠乡、村政权,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起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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