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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民政福利等企业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第34号颁布时间:1994-07-16

     1994年7月16日 晋税计发[1994]第3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晋财预字(1994)第73号《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 资企业的退税及时返还企业,现就上述企业办理退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根据国税明电(1993)076号通知精神办 理的退税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退增值税由企业纳税地的县(市)国税局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 根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原入库级次分别从中央和 地方国库中退付。 2、退营业税由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 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 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国库部门复核无误后,按 原入库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3、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在十日内核 准办理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按照省税务局晋税外发(1994)第26号《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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