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4]第4号颁布时间:1994-09-26
1994年9月26日 晋地税计发[1994]第4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
续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提取和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具
体问题按照山西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1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 国税发[199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
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
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
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