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4]第26号颁布时间:1994-11-28
1994年11月28日 晋国税计发[1994]第2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
外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通知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为减少票种,方便工作,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协商决定:
取消“税收缴款书(固比例分成专用)”,相应扩大“税收缴款书”的适用范围,
征收、汇解共享收入或固定收入时,统一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现将启用新票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税收缴款书适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务机关自收,委托代征单位(人)
代征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汇总缴纳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消
费税以外的各项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罚款。
二、各联用途
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颜色及流转程序分别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
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
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入)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所、分局。纳税人自缴的由纳
税人送税务所、分局(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三自”纳税的由纳税人送基层税务机关
(白纸黑油墨)。
三、区别标志
1、本缴款书式样国税、地税系统通用,为便于预算收入的收纳,区别征收系统,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各联右上角字号上方均印有直径为1cm的圆
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
与各联本色相同。
2、本缴款书式样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计算机票采用涂炭五联式[取消
第六联(存根)],可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
四、对于共享收入,各级国库预算收入的原始凭证分别为:
1、增值税。中央级预算收入(一般增值税75%),其原始凭证为缴款书第三
联(收款凭证)及收入日报表;省级或地(市)、县级预算收入(一般增值税25
%),其原始凭证为收入日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预算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50%),其原始凭证为
缴款书第三联(收款凭证)及收入日报表;地(市)级或县级预算收入(城镇土地使
用税50%),其原始凭证为收入日报表。
五、启用新票的时间
1、新的税收缴款书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旧的税收缴款书因与新票基
本相同,仍可继续使用。
2、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可用至一九九五年年底,适用范围及填写事项等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3、“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用。
附件:税收缴款书式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