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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土地入股办集体企业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字[1994]第11号颁布时间:1994-11-17

     1994年11月17日 晋地税农字[1994]第11号 太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财农税字(1994)第12号《关于土地资源作价入股办集体企业占用 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财政部(1991) 财农税字第5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商及国 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之间合作经营,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持土地入股的企业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对于未经土地部门审批征(占) 用耕地即持地入股者,应视为非法占地,按照税法规定向其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 以加征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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